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更好服务社会公众,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知识产权 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 保护和运用规划》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工作职能,西藏自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 事项办事指南(第一版)》,修订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事项清单(第二版)》,现向社会公告。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 年 7 月 1 8 日
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 项办事指南
(第一版)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
一、 专利申请
(一)受理条件
1.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专利申请人申请 专利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专利申请人单 独申请专利,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专利代理 机构办理。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2.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1. 申请发明专利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 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时还应当提交《说明书附 图》;
2.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实用新型专 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 明书附图》;
3.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外观设计专 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 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必要时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 副本等材料。
(四) 办理流程
1.
采用电子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注册为用户,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撰 写电子申请文件;
采用纸件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政务服务 ”平台“表格下载 ”版块下载上述申请材料表格,填写后 打印纸件申请文件。
2.
(1)网上提交
采用电子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 交电子申请文件;
(2)当面提交
采用纸件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 业务受理窗 口当面提交纸件申请文件。
3 受理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进行受理审查。专 利申请文件未出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不受理情形 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予以受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 条的规定, 申请人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遗漏文件。
予以受理的,给予申请号,确定申请日,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 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对于申请人依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请求 减缴专利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之后,再提交该申请的其他文件,应当注明 申请号(或专利号),并且一份文件中应当仅涉及一件专利申请(或 专利)。
专利申请文件存在不受理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文 件不受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原因。不受理的文件不退回当事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开展 受理审查工作。
4.
申请人应当自 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按照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中规定的金额 缴纳专利费用。
申请人可以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行网上缴费;也可以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收费窗口缴费,或者通过银行和 邮局转账(应备注申请号及费用种类和金额)。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891)6655631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六) 办理结果
1.专利申请予以受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专利申请受 理通知书以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
2.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文件不受理 通知书。
在窗口直接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向当事人 说明原因,不予接收;
以电子形式提交专利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电子文件 形式向提交人送达通知书。
(七)相关表格
《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专利请 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外 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 ”栏目中 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二、 专利优先审查申请
(一)受理条件
1.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2.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请求 优先审查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已足额缴纳专利申请 费,并已完成分类,具有分类号;
3.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4. 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 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2.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相 关证明文件。
除《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 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 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 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材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 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最为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
对于专利文献,可以只提供专利文献号和公开日期,对于非专利 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应提供文献全文或相关页。
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指证明该专利申请案件是属于《专利优先审查 管理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的证明文件。比如,对于《办法》 第三条第四项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以及存在他人潜 在侵权的情形,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 可以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证明已经开始实施或者 存在潜在侵权,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 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
(四) 办理流程
1.
对于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请 求 , 申 请 人 应 当 通 过 专 利 业 务 办 理 系 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的专利事务服务优先审查模块线上提 交。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文件后进行审查, 并通过电子发文的方式将是否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审核意见送达给 申请人。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子邮件咨询:cpquery@cnipa.gov.cn; 2. 电话咨询:(0891)6655631;
3.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六) 办理结果
1.符合规定:发出《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
2.不符合规定:发出《专利申请不予优先审查通知书》,告知存 在的问题。
三、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一)受理条件
1. 申请人条件
在中国完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任何单位和 个人。
2.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 要保密的,或者有本部分3. 中情形的,不予以批准向外申请;除此之 外均可以批准。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 益需要保密的;
(2)缺少必要请求文件;
(3)请求文件形式不符合规定;
(4)存在其他不符合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规定的情形。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2.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1.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向专利局申请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向 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一式一份。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 局 官 方 网 站 首 页 , “ 政 务 服 务 ” 栏 目 中 表 格 下 载 页 面 :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2.技术方案说明书(必要时)
直接向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需要提供该 文件,一式一份。
3.专利代理委托书(必要时)
委托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该文件,一式一份。伴随专利申请提 出的,不需要另行提交委托书;直接向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 密审查请求的,在专利局进行了总委托书备案的,可以提交有备案号 的总委托书复印件,否则应当提交委托权项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 查的委托书原件。
(四)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或者提交专利申请后,提出向外 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申请人可以以纸件或者电子方式提交向外 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后,按照如 下流程进行审查。
(1) 申请时提出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书。通过纸件和离线客户端方式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 后,由受理处保密审查员或者代办处保密审查员进行审查,并与受理 通知书同时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通过在线方式 提交的,经系统自动受理后,由保密审查处审查员进行审查,向外国 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不与受理通知书同时发出。申请人收到 同意结论的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暂缓结论的 通知书后,还需要等待专利局的进一步审查结论。保密审查处进一步 审查后,将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申请人收到同意向外 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 到禁止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则不能向外国申请专 利,该专利申请将转为保密申请。
(2) 申请后提出
申请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后,再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 请求书。申请人可以以纸件或者电子方式提交,但需与专利申请提交 方式保持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 请求书后,由保密审查处进行初步审查,并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 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收到同意结论的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 专利;申请人收到暂缓结论的通知书后,还需要等待专利局的进一步 审查结论;申请人收到视为未提出结论的通知书后,可以根据通知书 中指出的缺陷,弥补缺陷,重新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保密审查处进一步审查后,将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申 请人收到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 请专利;申请人收到禁止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则 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该专利申请将转为保密申请处理。
2.
申请人直接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应当以纸件形 式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如果委托 代理机构,还需要提交委托书。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使用中 文,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应的外文文本供审查员参考。技术方案说 明书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 请求材料后,向申请人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文件接收回 执。请求材料经保密审查员审查后,将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
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收到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 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 意见通知书后,还需要等待专利局的进一步审查结论;申请人收到视 为未提出向外申请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可以根据通知书中指出的 缺陷,弥补缺陷,重新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申请人收 到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 利;申请人收到禁止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则不能 向外国申请专利。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891)6655631;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六) 办理结果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经过审查认为可能涉及国家安全 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将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 人收到同意结论的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暂缓 结论的通知书后,还需要等待专利局的进一步审查结论。申请人收到 视为未提出结论的通知书后,可以根据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弥补缺 陷,重新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进一步保密审查的,将及时作出是否需 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 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禁止向外国申 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则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
(七)办理时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 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将在请求递交日起2 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情况复杂的,可以 延长2个月。
国家知识产局专利局进行进一步保密审查的,将在请求递交日起 4个月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 以延长2个月。
(八)相关表格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四、 专利登记簿副本出具
(一)受理条件
专利授权公告之后(含公告日当天),专利权人或社会公众可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2.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四) 办理流程
1.
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分下载《办理文件 副本请求书》。
2.
(1)当面提交
请求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2)网上办理
请 求 人 可 通 过 互 联 网 登 录 专 利 业 务 办 理 系 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线上办理。
3.
请求人需要在提交办理请求一个月内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每份30元,缴费人应当与请求人一致。请求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西 藏业务受理窗口收费窗口面缴,也可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
4.审查过程中, 必要时配合作出书面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请求书和费用之后办理相关业务,并可在 必要时要求请求人作出书面说明。经审查手续合格并按规定缴费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根据专利登记簿记载内 容,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提供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批量专利申请 法律状态证明,以满足企事业单位对证明大批量专利或专利申请法律 状态的需求。专利权人为企业上市需要证明其名下全部专利法律状态 的, 通常应当办理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这样不仅可以节约企业成 本,还可以缩短办理周期。
5.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申请人请求通过电子发文方式送达请求人 或邮寄的方式将纸件专利登记簿副本送达请求人,请求人也选择可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自取。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891)6655631;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3. 网络查询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提出办理 请求的,请求人可通过该系统中专利事务服务业务功能查询办理进 度。
(六) 办理结果
1.符合要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2.不符合要求:告知存在的问题。
(七)相关表格
《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 ”栏目中 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五、 专利费用减缴申请
(一)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提交费用减缴 请求,也可在申请后单独提交费用减缴请求。
(二)获取途径
1.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专利请 求书》或者《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
(四) 办理流程
1. 专 利 申 请 人 或 专 利 权 人 注 册 并 登 录 专 利业 务 办 理 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通过“专利事务服务 ”功能提交费 减备案请求,上传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请求人完成费用减缴资 格备案,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仅需提交费用减缴 请求,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七条 中规定,个人请求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为个人上年度的年度收入证明或 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企业请求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为企业的上年度所得 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人 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2.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请求 书中勾选“全体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缴且已完成费用减缴资格备案 ”, 并写明费减备案时使用的证件号码(一般为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后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提交 《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填写申请号或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以及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并在签字 盖章栏签字或者盖章。
3.费用减缴请求书的提交:
电 子 申 请 可 以 通 过 专 利 业 务 办 理 系 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提交。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891)6655631;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六) 办理结果
1.符合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减缴费用,并发出《收费减缴 审批通知书》;
2.不符合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 告知不予费减的原因。
(七)相关表格
《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专利请 求书》或者《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 ”栏目中 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六、 专利权质押登记
(一)受理条件
1.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应当由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人 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2. 出质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 多个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 形除外;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 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 机构办理;
4.质押专利应当为已经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2.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1.。该表格应当由质押双方当事人共同签 章或签字,同时应当有代理人的签字;
2. 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专利号、 申请日、授权公告 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3.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合法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或当事 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4 委托书。被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一并提交其居民身份证明; 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专利代理委托书 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
5.。例如: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 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或者出质专 利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须提交“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声明 ”一份。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应附上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 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 应当使用中文。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 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四) 办理流程
1.
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分下载《专利权质 押登记申请表(附承诺书)》。
2.
(1)网上办理
请 求 人 可 通 过 互 联 网 登 录 专 利 业 务 办 理 系 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线上办理新申请、变更、注销手 续;
(2)当面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面交。
3.审查过程中,必要时配合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后办理相关 业务,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并可在必要时要求请求人作出书面说明或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 权局在专利公报上进行公告,并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向当事人 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不能登记的,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 质押登记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 申请材料。当事人如需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克服相关缺陷。
4.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申请人请求通过邮寄的方式或电子发文方 式将《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送达给请求人,请求人也可选择到国 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自取。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 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专利公报或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 服务平台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有关公告信息。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891)6655631;
3. 网络查询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提出专利 权质押登记请求的,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4.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六) 办理结果
1.符合规定:准予登记公告,出具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2.不符合规定:退回请求材料,告知存在的问题。
(七)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情况
已实行承诺办理。可以提交承诺书替代双方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明 或法人资格证明。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的,对所提交电子件与纸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应当于事后1个 月内补交纸件原件。
(八)相关表格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附承诺书)》《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 质押登记声明》。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 ”栏目中 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七、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一)受理条件
1.许可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全体专利权利人,或者 是其中的部分专利权利人,或者是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权利人;
2.对于共有专利权的部分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 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 施该专利;
3.对于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权利人,应当根据被授权的范围进行 专利实施许可;
4.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行 为的个人或单位;
5.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 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 理。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2.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该表格应当为标准表格,内容 应当打印,并且由许可人和代理人共同签章或签字,许可人委托依法 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 申请表可以仅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当事人地址;
(2)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 申请日、授 权公告日;
(3)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3.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法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4. 委托书。被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一并提交其居民身份证明; 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专利代理委托书 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 ;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当事人针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 订了补充协议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一并提交。通过互联网在线办 理的,应附上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的声明;
上述备案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并以中文译 本为准。
(四) 办理流程
1., 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表》
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分下载《专利实施 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2.
(1)网上办理
请 求 人 可 通 过 互 联 网 登 录 专 利 业 务 办 理 系 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线上办理新申请、变更、注销手 续;
(2)当面提交
请求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面交。
3.审查过程中,必要时配合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文件之后办 理相关业务,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并可在必要时要求请求人作出书面 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 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进行公告,并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 登记,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当事人可以通 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自取。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不能备案的, 向当事人发送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 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当事人如需再次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克服 相关缺陷,并重新提交申请。
4.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申请人请求通过电子发文方式将《专利实施 许可合同备案证明》送达给请求人,请求人也可选择到国家知识产权 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自取。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下 列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 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备案日期。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专利公报 或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 询有关公告信息。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网络查询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提出专利 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请求的,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办理 进度;
2. 电话咨询:(0891)6655631;
3.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六) 办理结果
1.符合要求:准予备案,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并予 以公告;
2.不符合要求:退回请求材料,告知存在的问题。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八)相关表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 ”栏目中 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八、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一)受理条件
1.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请求人应当为专利登记簿副本中记载的 全体专利权人;
2.请求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为已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 利;
3.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经国家知 识产权局出具过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支持专利权有效。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2.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或纸件方式提 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该表格应当为标准表格,并且由全体专利 权人共同签章或签字;
2.共有专利权人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材料。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 权人共有的,可以由代表人在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中签字或者盖章,同 时附上共有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材料原件 和全体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材料。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 理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同时附上全体专 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文件。
上述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文件材料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一份,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 办理流程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专利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其他 需要提供的材料。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方式提交, 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线 上办理。电子方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 受理窗口面交相关文件。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专利号;
(2)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
(4)专利许可期限;
(5)专利权人的联系方式;
(6)专利权人对符合开放许可声明条件的承诺;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2.不予专利开放许可的情形。
(1)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2)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 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
(3)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4)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5)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6)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7)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尚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 利权评价报告的;
(8)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 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9)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3.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公告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符合规定 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公告。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项目包括: 主分类号、专利号、开放许可声明编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申请 日、授权公告日、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专利许可期限、 专利权人联系方式、开放许可声明生效日等。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自公 告之日起生效。
4.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生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方式 通知专利权人愿意实施其开放许可专利,并依照公告支付许可使用费 的,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被许可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 统,在线向专利权人发出愿意实施其开放许可专利的书面通知。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网络查询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提出专利 开放许可声明的,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2. 电话咨询:(0891)6655631;
3.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六) 办理结果
1.符合要求:准予公告,并发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准予公告知 书》;
2.不符合要求:不予公告,并发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不予公告 通知书》。
(七)相关表格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 ”栏目中 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九、 商标注册申请
(一)受理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 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 册。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2. 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商标注册申请书》。
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 人为内地(大陆)自然人的,还需提供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 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要求优 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 月 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如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 本、国际展览会展出商品首次使用商标的证明文件等),包括原件和 完整的中文译文。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附送相关文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 办理流程
1.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中 国 商 标 网 商 标 申 请 的 “ 申 请 书式 ”栏 目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下载《商标注册申请书》。
2.
(1)网上提交
通 过 互 联 网 登 录 商 标 网 上 服 务 系 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 国商标网“ 网上申请 ”栏目;
(2)当面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
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代理 ”栏目 中。
3 注册申请形式审查,必要时申请人配合进行补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收到有关申请文件之后办理相关业务, 并可在必要时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经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 识产权局商标局通知申请人缴纳费用。
4.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
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 在线支付; 申请人直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交文的, 可持缴费通知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缴费。申请人委 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收 费 标 准 详 见 网 址 :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1912/t20191227_611.html。
5 注册申请实质审查
按期足额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申请文件予以受 理,进行实质审查。
6.
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7.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准注册,发放商标注册证。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网上查询 ”栏 目进行查询;
(六) 办理结果
1.符合要求:核准注册,发放商标注册证;
2.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或驳回注册申请,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 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 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八)相关表格
《商标注册申请书》。
十、 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商标的注册 人;
在中国获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自该商标驳回期限届满 之日起,商标注册人可自行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 标局请求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若该商标注册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2. 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 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 住证/护照等)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 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 机构签章确认。
(四) 办理流程
1.填写《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准备其他 申请材料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中 国 商 标 网 商 标 申 请 申 请 书 式 栏 目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获取《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 标注册证明申请书》。
2.提交申请
(1)网上提交
通 过 互 联 网 登 录 商 标 网 上 服 务 系 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 国商标网“ 网上申请 ”栏目;
(2)当面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 理 。 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商标代理 ”一栏中。
3.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网 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 直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交文的,可持缴费通知书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缴费。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收费标准:纸质申请50元/类;电子申请45元/类。
4. 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查询。
(六) 办理结果
1.符合要求: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2.不符合要求:作出不予核准结论,告知理由。
(七)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1个月时间完成 首次审查。
(八)相关表格
《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 下载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十 一、 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一)受理条件
1. 申请主体为商标注册人。商标受让人或接受注册商标移转的当 事人也可提出续展申请;
2. 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 申请日在法定期限内。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2. 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文的, 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 章确认。
(四) 办理流程
1.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中 国 商 标 网 商 标 申 请 > 申 请 书 式 栏 目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获取申请书。
2.
(1)网上提交
通 过 互 联 网 登 录 商 标 网 上 服 务 系 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 国商标网“ 网上申请 ”栏目;
(2)当面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 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代理 ”栏目 中。
3.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网 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
直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交文的,可持缴费通知书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缴费。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收费标准:纸质申请500元/类;网上申请450元/类;有效期满后 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延迟费,纸质申请 为 250 元 / 类 , 网 上 申 请 225 元 / 类 。 具 体 见 :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1912/t20191227_611.html。
4 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网上查询 ”栏 目进行查询。
(六) 办理结果
1.不予续展的,送达《不予核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核准续展的,送达《续展证明》,刊登公告。
(七)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1个月时间完成 首次审查。
(八)相关表格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十二、 商标变更申请
(一)受理条件
商标申请人或商标注册人。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2. 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联系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 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或《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 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 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自然人的身份证/ 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变更注册人名称 的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 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 机构签章确认。
(四) 办理流程
1.填写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中 国 商 标 网 商 标 申 请 > 申 请 书 式 栏 目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获取申请书。
2.提交申请
(1)网上提交
通 过 互 联 网 登 录 商 标 网 上 服 务 系 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 国商标网“ 网上申请 ”栏目;
(2)当面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 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代理 ”栏目 中。
3.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网 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
直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交文的,可持缴费通知书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缴费。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收费标准: 申请按类别收费,每个类别收费150元,电子申请免 费。具体请见: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1912/t20191227_611.html。
4 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查询。
(六) 办理结果
1.不予核准或视为放弃的,送达《不予核准通知书》或《视为 放弃通知书》;
2.核准变更的,发送《变更证明》,刊登公告(注:变更联系 地址不予公告)。
(七)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1个月时间完成 首次审查。
(八)相关表格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联系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 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 请书》。
十三、 商标更正申请
(一)受理条件
商标更正的申请人应为商标申请/注册人。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2. 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 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 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 等)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具体说明需要更正的内 容。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 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 机构签章确认。
(四) 办理流程
1./注册事项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中 国 商 标 网 商 标 申 请 > 申 请 书 式 栏 目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获取申请书。
2.
(1)网上提交
通 过 互 联 网 登 录 商 标 网 上 服 务 系 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 国商标网“ 网上申请 ”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 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代理 ”栏目 中。
3.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网 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 直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交文的,可持缴费通知书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缴费。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收 费 标 准 : 纸 质 申 请 150 元 ; 电 子 申 请0 元 ; 具 体 可 见: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1912/t20191227_611.html。
4 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网上查询 ”栏目进 行查询。
(六) 办理结果
1.不予核准的,送达《不予核准通知书》;
2.核准更正的,发送《核准通知书》,已经刊发初步审定公告或 者注册公告的商标经更正的,刊发更正公告。
(七)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1个月时间完成 首次审查。
(八)相关表格
《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十四、 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
(一)受理条件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补 发《商标注册证》 申请,及时申请补发。
自2022年1月1 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2. 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 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 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 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 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 机构签章确认。
(四) 办理流程
1.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中 国 商 标 网 商 标 申 请 > 申 请 书 式 栏 目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获取申请书。
2.
(1)网上提交
通 过 互 联 网 登 录 商 标 网 上 服 务 系 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 国商标网“ 网上申请 ”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 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代理 ”栏目 中。
3.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网 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
直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交文的,可持缴费通知书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缴费。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收费标准:纸质申请500元/类;电子申请450元/类。
4 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网上查询 ”栏 目进行查询。
(六) 办理结果
1.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刊登《商标注册证遗失声明公告》 并予以补发,注册人登录中国商标网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以纸件形 式提交补发注册证申请的,商标局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注册人按通知书指定网址和提取码,登录中国商标网获取电子商标注 册证。
2.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1个月时间完成 首次审查。
(八)相关表格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十五、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一)受理条件
1.许可备案材料由商标注册人提交; 2.许可商标为注册商标;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2. 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 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 机构签章确认。
(四) 办理流程
1.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中 国 商 标 网 商 标 申 请 > 申 请 书 式 栏 目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获取申请书。
2.
(1)网上提交
通 过 互 联 网 登 录 商 标 网 上 服 务 系 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 国商标网“ 网上申请 ”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 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代理 ”栏目 中。
3.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网 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 直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交文的,可持缴费通知书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缴费。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纸 质 申 请 150 元/ 类 ; 网 上 申 请 135 元/ 类 。 具 体 见 网 址: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1912/t20191227_611.html。
4 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网上查询 ”栏 目进行查询;
(六) 办理结果
1.不符合备案条件,送达《不予备案通知书》;
2.符合备案条件的,发送《许可备案通知书》,同时刊登公告。
(七)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平均1个月时间完成 备案。
(八)相关表格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十六、 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申请
(一)受理条件
1. 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转让;
2.移转当事人凭有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提交移转申请。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2. 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转 受让双方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 (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 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受让人为内地(大陆) 自然人的,还需 提供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个体工商户营 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代理 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 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商标注册人已经死亡或终止的,由继受商标的当事人一方办理移 转申请。办理时,无需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代 理委托书,但接受商标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 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
(四) 办理流程
1./'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中 国 商 标 网 商 标 申 请 > 申 请 书 式 栏 目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获取申请书。
2.
(1)网上提交
通 过 互 联 网 登 录 商 标 网 上 服 务 系 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 国商标网“ 网上申请 ”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
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代理 ”栏目 中。
3.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网 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 直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交文的,可持缴费通知书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缴费。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收费标准: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为500 元 人 民 币 , 电 子 申 请 为 450 元 。 具 体 请 见 收 费 标 准 :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1912/t20191227_611.html。
4 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网上查询 ”栏 目进行查询。
(六) 办理结果
1.不予受理的,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不予核准或视为放弃的,发送《不予核准通知书》或《视为放 弃通知书》;
3.核准转让的,发送转让证明,刊登公告。
(七)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2个月时间完成 首次审查。
(八)相关表格
《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十七、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一) 受理条件
1.质押商标为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质押登记事宜由质权人、出质人双方共同办理。双方 可以委托同一人或同一代理机构代理;
3.质押登记、变更、延期以及注销均不收取规费。
(二)获取途径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出质人、 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有关业务的承诺书、主合同和注册商 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 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 (姓名)更改, 以及质权合同担保 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提交如下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承诺书、有关登记 事项变更的协议或证据材料、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 标代理委托书。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3.申请质权延期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承诺书、当事人双 方签署的延期协议、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 托书。
4.申请注销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出 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登记注销承诺书、委托商标代 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 办理流程
1.质押双方确定质押、贷款意向。
2.双方签订合同(包括主合同和质押合同)主合同一般为借款合 同、担保合同或授信合同。主合同、质押合同应为原件,可以是独立 的两份合同,也可以在一份合同中体现两方面内容。
3.签署承诺书 4.提交申请
(1) 申请人自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2)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5.领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或变更、延期、注销等证明。
(五)办理进度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六) 办理结果
1.符合要求:核准注册商标质押登记申请,刊登公告,送达《商 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2.不符合要求:通知质权双方补正,补正时间30天。
(七)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 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八)相关表格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及承诺书、《商标专用权质权登 记事项变更申请书》及承诺书、《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 书》及承诺书、《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及承诺书、《商 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十八、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一)受理条件
提出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 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可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受理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
(二)获取途径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 地 理 标 志 ” 栏 目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16/index.html)。
(三)申请材料
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保护机制的文件; 3.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申请人 信息;产地范围;产品描述;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特定声 誉或者其他特性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作为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机构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信息;
(3)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4)拟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5)产品名称长期持续使用的文献记载等材料;
(6)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说明;
(7)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息。 4.其他说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
5. 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
(四)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地理标志 ”栏 目下载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至 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 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报送材料至国家知识 产权局
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提出 初审意见,对于同意申报的申请请求,将相关文件、资料、初审意见 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1)网上报送
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理 平台(https://dlbzsl.hizhuanli.cn:9000/)进行线上报送;
(2)当面报送
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12 号窗 口)面交;
(3)邮寄报送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 处(地理标志),邮政编码:100088;
产品受理阶段,纸件与电子件需同时报送。
(五)办理进度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 查,印发相关通知书和公告。
(六) 办理结果
1.符合要求: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要求:发出形式审查意见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七)相关表格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十九、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 织。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2. 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3.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 地 理 标 志 ” 栏 目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16/index.html)。
(三)《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 人公章),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授 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有关该地理标志产 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地理标志集体商 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 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 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 办理流程
1.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中 国 商 标 网 商 标 申 请 栏 目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下载《商标注册申请书》。
2.
(1)网上提交
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 标 网 “ 网 上 申 请 ” 栏 目 。 商 标 网 上 服 务 系 统 网 址 : 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2)当面提交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 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代理 ”栏目 中。
3 注册申请形式审查,必要时配合进行补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收到有关申请文件之后办理相关业务, 并可在必要时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经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 识产权局商标局通知申请人缴纳费用。
4.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
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 在线支付;申请人递交纸件申请的,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在线支付 (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交文的,可持带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 注册大厅缴费)。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 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收 费 标 准 详 见 网 址 :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1912/t20191227_611.html。
(五)办理进度查询
网络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查询办理进度。
(六) 办理结果
1.符合要求:对申请文件予以受理,进行实质审查; 2.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七)办理时限
《商标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 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 步审定公告。
(八)相关表格
《商标注册申请书》。
相 关 表 格 可 通 过 中 国 商 标 网 商 标 申 请 > 申 请 书 式 栏 目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获取。
二十、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一)受理条件
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申请。
(二)获取途径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地理标志 ”栏目“地理标志专用 标志下载 ”(http://www.cnipa.gov.cn/col/col116/index.html)。
(三)申请材料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 自特定地域范围的核验报告、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初步审 查意见 、 申报产品地理标志标准(首次申报) 、 申报产品近2年 CMA/CNAS认证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变更证明(如 企业变更)。
(四) 办理流程
1.
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地理标志 ”栏 目 下 载 《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专 用 标 志 使 用 申 请 书 》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395/index.html),按要求 将申请材料报送至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 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使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相关文件、资料(如专用标志使用汇总 表) 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1)当面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12号窗 口);
(2)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 理处(地理标志),邮政编码:100088。
(五)办理进度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通过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的申 请进行专用标志使用审查。对于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向 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审查意见 通知书,针对用标审查相关意见可电话咨询:010-86431829。
(六) 办理结果
1.用标审查合格的产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 用标志核准公告;
2.对于要件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审查企业存在经营风险 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地理标志专用标 志使用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
(七) 相关表格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十 一、 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事务咨询
(一)受理条件
1.对已公开案卷信息公众均可咨询;
2.对未公开案卷信息的查阅咨询,该案申请人、专利和商标代理 人可查阅咨询。
(二)获取途径
1.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2.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相关栏目。
(三) 办理流程
向社会公众提供包括知识产权申请、审批、保护、运用、管理、 服务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事务咨询。咨询问题即时答复。
二十二、 知识产权审查流程咨询
(一)受理条件
1.对已公开案卷信息公众均可咨询;
2.对未公开案卷信息的查阅咨询,该案申请人、专利和商标代理 人可查阅咨询。
(二)获取途径
2.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3.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相关栏目。
(三) 办理流程
向社会公众或申请人提供中国、美国、日本、韩国、欧专局等专 利申请和审查信息查询服务。其中,社会公众可以针对已经公布或公 告的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检索;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其注册电子申请用 户就自身所有的专利申请相关信息(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 和无效宣告)查询检索;提供商标审查信息查询服务。咨询问题即时 答复。
二十三、 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
(一)受理条件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网站进行注册。
(二)获取途径
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https://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公共服务系统 (https://d.cnipa.gov.cn/micro-portal/#/login);
西藏藏医药专题库(http://ksec.patsev.com/xizang/patent/simple);
黄河流域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https://huanghe-ip.com/); 拉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http://lasa.jsipp.cn/)。
(三) 办理流程
1.用户在线注册登录。
2.用户注册后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上述系统; 3.用户输入查询条件;
4.在线获取查询结果。
5.用户在线进行专利检索分析。
(四)办理进度查询
社会公众通过网站自助检索实时获取服务。
(五) 办理结果
根据检索内容在线显示检索结果。
(六)办理时限
社会公众自助检索时,系统根据检索内容在线显示检索结果。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第二版)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形式 |
1 |
知识 产权 申请 相关 服务 |
专利申请受理 |
受理专利申请文件。 |
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cponline.cnipa.gov.cn) |
2 |
专利优先审查受理 |
对西藏自治区申请人提出的电子专利申请 优先审查推荐申请出具推荐意见。 |
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cponline.cnipa.gov.cn) |
|
3 |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 查请求 |
受理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
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cponline.cnipa.gov.cn) |
|
4 |
专利登记簿副本出具 |
受理专利权人或社会公众提交的出具专利 登记簿副本的申请。 |
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cponline.cnipa.gov.cn) |
|
5 |
专利费用减缴申请受理 |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专利费用减缴申请。 |
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cponline.cnipa.gov.cn) |
|
6 |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理 |
受理专利权出质人与质权人专利权质押登 记申请。 |
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cponline.cnipa.gov.cn) |
|
7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办理 |
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权利人与被许可 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 |
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cponline.cnipa.gov.cn) |
|
8 |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办理 |
受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
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cponline.cnipa.gov.cn) |
|
9 |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 |
受理社会公众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 |
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
10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 请受理 |
受理社会公众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申请。 |
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11 |
|
注册商标续展申请受理 |
受理商标权利人提交的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
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12 |
商标变更申请受理 |
受理商标申请人或权利人提交的商标注册 申请项目变更的申请。 |
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
13 |
商标更正申请受理 |
受理商标申请人或权利人提交的商标更正 的申请。内容仅限于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 件中的名义、地址、商品等项目个别文字 错误,不涉及实质性内容。 |
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
14 |
受理申请补发《商标注 册证》 |
受理商标权利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补发申请。 |
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
15 |
受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备案 |
受理商标注册人提交的注册商标使用 许可备案 |
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
16 |
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申 请受理 |
受理商标权转让人和受让人提交的转让或 移转注册商标申请。 |
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
17 |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 记办理 |
受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人与质权人提交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 |
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
18 |
地理标志申请受理 |
受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 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或 企业提交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 |
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 理平台(https://dlbzsl.hizhuanli.cn:9000/) |
|
19 |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 受理 |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地理标志商标申请 |
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
20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 申请受理 |
受理合法使用人提交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使用申请。 |
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 理平台(https://dlbzsl.hizhuanli.cn:9000/) |
|
21 |
知识 产权 信息 |
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事 务咨询 |
向社会公众提供包括知识产权申请、审批、 保护、运用、管理、服务等相关的知识产 权法律、政策事务咨询。 |
对外咨询服务热线 0891-6655631;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
22 |
服务 |
专利审查信息查询 |
向社会公众或申请人提供中国、美国、 日 本、韩国、欧专局等专利申请和审查信息 查询服务。其中,社会公众可以针对已经 公布或公告的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检索;专 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其注册电子申请用户就 自身所有的专利申请相关信息(包括初步 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查询 检索。 |
对外咨询服务热线 0891-6655631;西藏业务受理窗 口;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cponline.cnipa.gov.cn) |
23 |
商标审查信息查询 |
向社会公众或申请人提供商标审查信息查 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