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商标印制单位:
为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强商标印制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和经济秩序,结合林芝实际,特对我市商标印制工作提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之规定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之规定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三、严格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之规定印制商标。
四、严格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和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之规定加强商标印制管理。
五、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