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林芝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 2025-05-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精神以及林芝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市监先锋·服务人民”党建品牌为引领,聚焦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精心筛选了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市场不正之风典型案例。

希望通过案例的发布,起到良好警示作用,进一步提升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推动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规范经营,共同维护“公平公正安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案例一:巴宜区某茶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案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样中发现,巴宜区某茶馆(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藏面”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67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林芝医院有限公司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案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林芝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4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内容包含“关节镜手术(切口小、创伤小、疤痕少、康复快并发症少、效果立竿见影)”等表述,涉及对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安全性断言或保证,以及疗效效果的明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工布江达县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抽检中发现,工布江达县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藏香猪腊肉,诱惑红成分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经当事人申请复检,再次确认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工布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并罚款6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米林某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合格包装饮用水及环境不洁案

米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米林某纯净水厂(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经当事人申请复检后,再次确认不合格。另在此案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未保持环境整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米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朗县批发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朗县批发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家用燃气灶具“热负荷偏差”“干烟气中CO浓度”“热效率”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GB30720-2014《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15元罚款1850元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2465元

案例六:波密县某化妆品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波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波密县某化妆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波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察隅县某百货超市销售不合格电器案

察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察隅县某百货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牌电热水壶和电煮锅电源连接、外部软线及接地措施不符合GB 4706.1-2005、GB4706.19-2008标准要求。经当事人申请复检后,再次确认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察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热水壶电煮锅,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08元罚款78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388元

案例八:墨脱县某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墨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发现墨脱县某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墨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的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原料,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15.52 元罚款297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3085.52元)

市监先锋小贴士:

经营者篇:

1.积极学习行业法律法规,如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产、销售电器、工业产品的经营者需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认真做好进销货台账,留存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追溯源头,维护自身权益。

3.定期检查库存商品,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过期食品应按照规定进行显著标示、单独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4.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发布医疗广告前需依法取得相关审查证明,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或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保证等违法违规内容。

消费者篇:

1.购买食品、化妆品、电器等商品时,仔细查看产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址、执行标准等信息,拒绝购买无标签、标签不全或信息模糊的产品。

2.妥善保留购物小票、发票、线上交易记录等购物凭证,以便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消费纠纷时,能有效证明购物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警惕各类广告宣传,尤其是涉及医疗、保健食品等内容的广告,不轻易相信 “包治百病”“效果立竿见影” 等夸大、虚假宣传,如需就医或购买特殊商品,应选择正规机构和渠道。

4.如发现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不合格产品、发布违法广告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共同监督市场经营行为。

5.若遭遇消费纠纷,可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拨打12315热线、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共建诚信市场,你我携手同行!​
投诉举报热线: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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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