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强化经营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及时纠正食品浪费行为,林芝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了制止餐饮浪费执法专项行动,通过推广“简案快办”模式查处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1:工布江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工布江达县某茶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1月25日,工布江达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及提示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工布江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工布江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工布江达县某面庄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1月25日,工布江达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及提示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工布江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1月26日,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及提示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1月26日,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及提示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林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牛肉面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1月26日,林芝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及提示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林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