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以及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实施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化管理,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准确区分概念与适用依据
(一)从轻、减轻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予以处罚。
(二)认定标准。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的情形有: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未适龄不罚)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无责任能力不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不罚)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主观过错不罚),以上4种情形是法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语句明确确定。对于轻微的、已及时改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因其并未对“国家机能、行政效益及社会大众”带来不利益的效果,通过不予行政处罚也能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一般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须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条件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法条适用。“免罚轻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及“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规定的细化和明确,是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积极回应经营主体关切、更大程度释放经营主体活力和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切实举措。在相关法律法规有单独规定时,可以依据该规定“免罚轻罚”;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单独规定时,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免罚轻罚”。
(四)初次违法。初次违法(首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林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或相关执法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立案后认定违法事实存在,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再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的,不属初次违法。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信用修复后再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的,不属初次违法。
(五)货值金额与违法时间。违法所得较少是指一般不超过300元,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较小是指一般不超过3000元,违法时间较短是指一般不超过3个月。法律法规规章或本意见所附清单中对违法所得较少、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较小、违法时间较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所指“以下”“不超过”“未满”不包含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六)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是否“主观过错较小、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案涉货值金额较小、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等因素综合认定。
(七)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是否“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主动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等因素综合认定。
(八)及时改正。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三种情形,前述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九)与“首违不罚”的关系。本指导意见中的“不予处罚”情形涵盖了“首违不罚”原则,即在满足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条件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适用“免罚轻罚”清单,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指导原则和要求
(一)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守好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的安全底线,严厉惩处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对此类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轻罚”。当事人同时有数个违法行为的,应当结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裁量。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时,市场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格程序。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违反市场监管的违法行为,应当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程序执行。符合本《指导意见》情形的,可以“免罚轻罚”;对减轻处罚的案件及立案后认定违法事实成立但综合裁量不予处罚的案件,应当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各单位对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四)“四新经济”包容审慎监管。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对符合国家和区、市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环境保护、产品及服务数字化赋能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探索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指导或合规指引等柔性执法方式。
(五)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在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第三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等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清单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修订并结合执法实践进行动态调整。
(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西藏自治区药监局关于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未列其中,但实际办案中沿用。)
附件1: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附件2: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