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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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查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 2026-04-17   浏览次数:   【字体:

2026年,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论述,以“市监先锋・服务人民”党建品牌为引领,按照林芝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林芝市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聚焦重点领域,认真开展市场检查、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核查、案件办理等工作,现公布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市场典型案例。

希望通过案例的发布,强化以案示警、以案释法、以案促改,进一步提升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公平公正、安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案例1:林芝市巴宜区某生鲜超市经营腐败变质、感官异常食品和标签标识不全食品案

2025年11月,局收到举报“巴宜区某生鲜超市销售发霉蔬菜水果”线索。经核查,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山药、感官异常土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经营腐败变质、感官异常食品行为;当事人经营标签标识不全鸡精、酥肉、薯条、扇贝、鱼片、粽子、玉米粒等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构成经营标签标识不全食品行为。

2026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腐败变质、感官异常蔬菜”的行政处罚。

案例2:林芝市巴宜区某烟酒店经营商标侵权“五粮液”白酒案

2025年12月,我局收到举报线索:消费者在巴宜区某烟酒店购买到假冒“五粮液”白酒。经核查,当事人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经营商标侵权商品行为。

2026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商标侵权的五粮液1箱(5.5瓶);罚款人民币5800元”的行政处罚。

(注:当事人在前期已协商退还消费者购酒费用)

案例3:林芝市巴宜区3家医院违规收取临床用血费用系列

2025年10月,我局收到林芝市卫生健康委移送线索:反映林芝市巴宜区3家医院涉嫌未按照定价违规收取临床用血费用问题。经核查,3家当事人分别对不同种类临床用血定价收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费用行为。

2026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分别对3家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3623元;罚款人民币10362.3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1445.5元;罚款人民币7144.55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105元;罚款人民币44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林芝市巴宜区某商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6年2月,我局收到林芝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线索:反映巴宜区某商行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行为。经核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

2026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3.32元;罚款人民币1244.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林芝市朗县某土特产有限公司违法使用医疗用语发布广告案

2026年1月,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朗县某土特产公司网上店铺销售藏香、藏香包商品时,使用“安神”“助眠”“安神保健”“放松疲劳”“帮助入眠”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功效的用语,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广告行为。

2026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林芝市察隅县某酒店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电梯)案

2025年12月,察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电梯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察隅县某酒店电梯已办理停用手续,在未申请重新启用的情况下,擅自启用已停用且未经检验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行为。

2026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察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电梯,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