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落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是指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对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性质、程序、处理以及有关案件存在争议等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三条 成立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委员会,案件讨论委员会由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任主任,分管政策法规科的局班子成员为副主任(兼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主持人),其他班子成员及相关业务工作分管领导任委员会成员,案件经办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政策法规科、案件涉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参加人员。案件讨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相关事宜。
第四条 对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提交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拟对自然人处以10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5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案件;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的案件;
(三)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决定的案件;
(四)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打击传销等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六)案件承办机构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机构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七)涉嫌刑事犯罪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八)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需要再次延期调查的案件;
(九)应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的参会人员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委员会讨论相关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通知案件所涉监管职能业务科室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案件核审人员、法律顾问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委员会负责人认为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列席。
第六条 对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应当提交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由综合执法队提出意见,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送交政策法规科:
(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提交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二)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情况报告》;
(三)案件材料。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名称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案件管辖情况;
3.办案程序;
4.调查取得的证据及证明事项;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6.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况;
7.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复核情况;
8.存在的问题或者分歧意见;
9.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10.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说明;
11.需要提请会议注意的其他事项说明。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收到综合执法队提交的会议材料后,应当及时向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委员会负责人报告,并做好会议的召集和准备工作,会议材料审核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召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综合执法队负责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案件承办机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二)案件所涉监管职能相关业务科室的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就案件集体讨论事项发表意见,重点对案件的难点、疑点和争论点,提出可供参考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审核或者听证的,还应介绍相应情况;
(四)参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的相关分管领导、局长(案委会主任)就集体讨论事项提出供讨论意见;
(五)法律顾问提出可供参考执行的法律意见;
(六)形成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由综合执法队、政策法规科分别记录,记录人应客观、全面、清楚的作好书面记录,待案件讨论会议结束后梳理成完整的案件讨论记录送全体参会人员审阅、签名,并立卷存档。
第十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所讨论的事项,在作出最终行政决定前,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