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整体预算需要公开,如有二三级单位,则机关预算也需要单独公开、二三级单位预算也需要单独公开)
2025年1月13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XXX(部门/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部分 XXX(部门/单位)部门(单位)预算明细表
第三部分 XXX(部门/单位)部门(单位)预算数据分析
一、部门/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二、部门/单位收入总体情况
三、部门/单位支出总体情况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体情况(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总体情况(按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总体情况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总体情况
九、政府性基金“三公”经费支出总体情况
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第一条 为规范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林芝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市委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林芝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牌子,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推动林芝高质量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先行,推动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积极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组织实施对全市各类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经营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边境地区“一站式”市场准入服务工作,支持边境地区市场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助力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治理。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推进质量强市工作。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风险防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国家食品安全制度,细化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负责市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探索开展碳计量工作,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助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创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执行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有关政策,负责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依授权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我市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制度。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十八)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地方药材标准和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相关工作。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十九)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药品(零售)经营环节的行政许可。
(二十)负责医疗器械(一类)备案管理。负责医疗器械经营环节行政许可及备案。
(二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发布质量公告,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二十三)组织实施执业药师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十五)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二十六)负责指导各县(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七)负责编制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办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和本辖区发生的涉及市场监管方面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跨区域案件。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违法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无照经营、合同欺诈、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依法查处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烟草、食盐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十八)承担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按上级安排承担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监督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承担市场监管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承担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市本级和市辖区范围内的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市)开展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办工作。
(二十九)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结合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抓党建的工作机制,强化管行业就要管党建的意识。
(三十)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职能转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我市市场监督管理现代化水平。
(一)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品牌建设,打造林芝特色区域品牌。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我市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提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经营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强化检验检测技术支撑,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推动信息化、智慧化建设,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督管理体系。
(四)建立健全与巴宜区属地政府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在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合力。
第六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食品生产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二)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制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2.市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制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制度。
(五)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进行检验,必要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林芝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林芝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林芝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我市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已经出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林芝海关。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林芝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权限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林芝海关通报,由林芝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七)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对粮食经营管理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进入批发、零售或加工企业后的质量监管职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八)与市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九)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分工。米林市、工布江达县、波密县、朗县、察隅县、墨脱县按照权限负责属地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巴宜区属地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利运行。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工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协调、文电会务、调研、信息、机要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安全、信访等平安建设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负责机关有关政务制度建设。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议事协调工作。统筹协调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工作。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应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国有资产、财务审计、非税收入、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资产)、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依法依规执行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不含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起草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群团工作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二)登记注册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实施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证照信息规范整合等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完善边境地区“一站式”市场准入服务工作。配合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牵头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承担政务服务改革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负责市场监管领域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三)信用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经营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拟订实施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格式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拟订实施广告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监督管理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落实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依授权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质量发展和标准化科(计量和认证监督管理科)。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具体措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拟订实施标准化政策制度。负责地方标准化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和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和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等工作。规范引导监督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开展各类标准对标、采标和对标准技术要求开展试验验证相关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标准化应用推广(含各类示范试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承担市质量和标准化(质量强市)相关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市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拟订市级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规范计量数据使用。负责全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活动。组织实施全市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查处认证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探索开展碳计量工作,承担能源计量监督管理。
(六)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重点监督的工业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产品监督抽查计划,承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进行核查、处置。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区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承担纤维质量监督工作。配合开展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实施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订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七)食品安全协调科。拟订实施推进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的政策措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县(市、区)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协调督促市级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形势会商和风险研判。承担智慧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和运维工作,制定智慧市场监管平台的技术规范和数据标准,负责对监管执法数据资源的综合分析和开发利用。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负责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实施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分析掌握全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落实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
(九)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科。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权限负责相关机构资质的审查和审批。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按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和管理工作。按权限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处理。牵头负责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知识产权科。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规划、具体措施。拟订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规范交易的管理措施,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根据授权开展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与知识产权申请相关事务的查询、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十二)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科)。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技术指导原则,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含民族药材)标准、中药饮品(含民族药材)炮制规范。负责药品(零售)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机构制剂经营监管工作。承担经营环节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执业药师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拟订并组织实施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监督问题药品、化妆品的召回和处理。组织药品、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药品、化妆品质量公告,组织排查风险隐患。负责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监督指导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滥用并依法处置。
(十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法律法规。负责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器械经营环节行政许可及备案。负责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查处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经营使用环节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理。组织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组织排查医疗器械风险隐患。监督和指导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负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领域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十四)市场监管稽查科。拟订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具体措施。承担组织协调查办有重大社会影响和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市场监管执法后督查和挂牌督办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联系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参与有关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管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及案件统计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贯彻并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全市消费维权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受理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消费者咨询和投诉举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卷宗归档管理工作。
(十五)食品药品监察科。组织查办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全市有重大社会影响和跨区域的大案要案。负责查处食品经营(含特殊食品)、食品生产、酒类流通、保健食品等违法案件,查处上述领域的假冒伪劣商品制售违法案件。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的违法案件,查处上述领域的假冒伪劣商品制售违法案件。负责查处违法广告案件、假冒专利、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案件。
(十六)产品质量监察科。组织查办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全市有重大社会影响和跨区域的大案要案。负责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无照经营、合同欺诈等经济违法案件。负责查处生产销售领域产品质量、计量、标准、认证认可的违法案件。负责查处工业产品质量违法案件。负责查处特种设备安全领域的违法案件等,查处上述领域的假冒伪劣商品制售违法案件。负责查处市场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市场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案件。负责查处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案件。负责查处商业特许经营典当、零售商促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再生资源回收等方面的违法案件。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人员编制55名(含7名行政执法队编制,3名工勤编制)。县级领导职数5名(不含兼职),科级领导职数34名。
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
二、部门(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关于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林委办〔2019〕53号),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成立,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内设科室16个,分别是办公室(政工人事科)、登记注册科、信用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广告监督管理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监督管理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质量发展和标准化科(计量和认证监督管理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科、知识产权科、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市场监管稽查科、食品药品监察科、产品质量监察科。1个综合执法队(产品质量监察科、食品药品监察科、市场监管稽查科),质量计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所、食品药品检验所,1个不良反应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人员编制55名(含7名行政执法队编制,3名工勤编制)。县级领导职数5名(不含兼职),科级领导职数34名。现有职工86名,其中,在职行政人员59名,参公事业人员7名,工勤人员12人,事业人员8人。
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二部分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预算明细表
(表格详见附件)
(1.部门整体预算表应包括机关和所有二三级单位的汇总预算;2.部门机关的预算应单独公开;3.部门所属二、三级单位的预算也应单独公开)
第三部分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度部门(单位)预算数据分析
一、部门(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202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225.7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收入2823.77万元,项目支出收入401.93万元。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预算支出3225.70万元,支出包括:基本支出2823.77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04.2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9.5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59.4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08.48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25.53万元、公用经费146.50万元。项目支出401.93万元:医疗器械事务33万元、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2.87万元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 31.86万元、市场秩序执法 38万元、药品事务12万元、食品安全监管108.2万元 、质量基础100万元、质量安全监管 32万元、行政运行14万元。
二、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入总体情况
202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225.70万元,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3477.32万元。2025年较2024年减少7%,251.62万元,是减少了人员及调整减少了部分项目经费。
三、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出总体情况
202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3225.70万元,2024年年初下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3477.32万元,2025年较2024年减少7%,251.62万元,是减少了人员及调整减少了部分项目经费。其中:基本支出2823.77万元,占总支出88%,项目经费401.93万元,占总支出12%。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
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225.70万元,同比2024年减少了251.62万元,主要原因是:是减少了人员及调整减少了部分项目经费。202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225.7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收入2823.77万元,项目支出收入401.93万元。
总支出3225.70万元:基本支出2823.77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04.2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9.5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59.4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08.48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25.53万元、公用经费146.50万元。项目支出401.93万元:医疗器械事务33万元、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2.87万元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 31.86万元、市场秩序执法 38万元、药品事务12万元、食品安全监管108.2万元 、质量基础100万元、质量安全监管 32万元、行政运行14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体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225.70万元,同比2024年减少了251.62万元,主要原因是:是减少了人员及调整减少了部分项目经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225.7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04.27万元,占62%;社会和保障就业支出279.57万元,占9%;卫生健康支出159.42万元,占5%,住房保障支出208.48万元,占6%。项目经费支出401.93万元,占12%。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对本部门(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增减变化进行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225.70万元,同比2024年减少了251.62万元,主要原因是:是减少了人员及调整减少了部分项目经费。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预算数3225.70万元,同比2024年减少了251.62万元,主要原因是:是减少了人员及调整减少了部分项目经费。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总体情况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823.7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万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根据部门具体情况进行填列):工资性支出1737.32(基本工资424.52万元、津贴补贴1180.6万元、奖金132.2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279.57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33.77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25.65万元、其他社会保险缴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3.59万元、职业年金53.84万元,住房公积金208.48万元,伙食补助费62.64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46.88万元(包括加班补助休假探亲费、临时工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5.53万元,(抚恤金3万元、体检费15万元、生活补助7.53万元)。公用经费146.50万元,包括办公费20万元,邮电费3万元,水费2万元,电费10万元,差旅费20万元,维修费5万元,物业管理费2万元,公务接待费5万元,工会经费34.94万元,福利费0.52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2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4.04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总体情况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2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车运行费20万元,公务接待费5万元。“三公”经费预算2025年比2024年无增加,
2025年因公出国(境)费无安排。2024年无因公出国(境)费。
2025年公务接待费预算5万元,2024年公务接待费预算5万元,较2024年持平。2024年国内公务接待15批次、146人,公务接待费2.2万元。
2025年公车运行维护费预算20万元,2024年公车运行维护费预算20万元,2025年较2024年公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持平。2025年保有车辆11辆。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总体情况
2025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九、政府性基金“三公”经费总体情况
2025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5年行政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46.50万元,比2024年预算减少了6.35万元,减少了4%。主要原因是调整了支出科目。2025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46.50万元,包括 办公费20万元,邮电费3万元,水费2万元,电费10万元,差旅费20万元,维修费5万元,物业管理费2万元,公务接待费5万元,工会经费34.94万元,福利费0.52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2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4.04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25年无政府采购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4年12月底,本部门及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1辆(三辆已报财政报废三辆车未下账),实有车辆8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7辆、其他用车1辆,其他用车主要是食品检测用途的车辆。单位没有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四)2025年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5年实现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实行绩效目标管理28个,资金3225.70万元,其中:中央转移支付资金0万元,地方资金3225.70万元。重点项目(见名词解释)实行绩效目标管理6个,分别是治理餐桌污染专项经费上半年33万元;抽检抽样经费上半年32万元,特种设备项目经费31.20万元,医疗器具检定经费33万元,公平竞争27万元,标准化建设经费60万元,占年初项目支出预算总额的54%。
治理餐桌污染专项经费 。以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目标,以加强和创新餐饮食品安全社会管理为手段,以“互联网+明厨亮灶”为主线,打造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桥接平台,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消费者共同参与,形成社会共治格局。为执法人员提供无纸化电子移动执法,打造适合监管业务的服务功能,提高执法效率,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基础,为未来信息化发展奠定基础。主要用于2025年“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费、“互联网+明厨亮灶”传输费,“智慧食安”电子监管系统整体维护费,云服务主机托管。
54040021T000000033417-治理餐桌污染 |
330,000.00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检查结果公开率 |
≥ |
100 |
% |
10 |
正向指标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完成检查报告数量 |
≥ |
500 |
个 |
20 |
正向指标 |
||
产出指标 |
时效指标 |
年度检查任务按时完成率 |
≥ |
95 |
% |
10 |
正向指标 |
||
效益指标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问题整改落实率 |
≥ |
95 |
% |
10 |
正向指标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检查频次 |
≥ |
200 |
次 |
20 |
正向指标 |
||
产出指标 |
质量指标 |
抽检覆盖率 |
≥ |
95 |
% |
10 |
正向指标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检查人员被投诉次数 |
≤ |
3 |
次 |
10 |
反向指标 |
抽检抽样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和上级部门关于工业产品抽查要求,初步确定市级工业产品年度监督抽查数为170批次。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的通知要求,我市预计食品监督抽检 810批次,工业产品监督抽检510批次,化妆品监督抽检批次 240批次。为了主动了解产品质量状况,建立风险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平台,充分利用监督抽查、实验室检测等环节收集相关信息,提前预测和掌握苗头性、潜在性的产品质量问题,强化对策研究与分析,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努力把质量安全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提高监管的主动性。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需进一步加大对产品的抽检力度。
54040022T000000348421-抽查抽检 |
320,000.00 |
产出指标 |
质量指标 |
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
= |
100 |
% |
10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抽样批次 |
≥ |
520 |
批次 |
30 |
正向指标 |
||
成本指标 |
经济成本指标 |
各项抽检任务费用开支 |
定性 |
预算内 |
|
10 |
|
||
效益指标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工业产品、食品、化妆品使用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
定性 |
提升 |
|
20 |
|
||
产出指标 |
时效指标 |
检验时效 |
定性 |
所有检验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报告 |
|
10 |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社会满意度 |
≥ |
80 |
% |
10 |
正向指标 |
特种设备项目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伴随我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区特种设备数量增速迅猛,设备老化加剧,安全隐患日益突出,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和安全涉及人身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运行,事关重大。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八大类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是《特种设备安全法》赋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神圣职责,对特种设备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消除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遏制和杜绝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我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西藏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54040022T000000348418-特种设备 |
312,000.00 |
效益指标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及时发现并消除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遏制和杜绝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我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西藏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
定性 |
持续 |
|
10 |
成本指标 |
经济成本指标 |
项目预算成本 |
定性 |
预算内 |
|
10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发现并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
定性 |
维护人民财产安全 |
|
10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人数 |
= |
300 |
人次 |
10 |
||
产出指标 |
质量指标 |
民众对特种设备安全知识了解率 |
≥ |
60 |
% |
10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特种设备检验质量监督抽查比例 |
≥ |
60 |
% |
10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演练次数 |
= |
2 |
次 |
20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参训人员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满意度 |
≥ |
90 |
% |
10 |
医疗器具检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依法检定在用医疗计量器具,为仪器科学正常使用提供支撑保障。通过对医疗计量器具开展强制检定,确保在用医疗计量器具量值科学、准确,防止“带病治病”。
54040022T000000348413-医疗器具检定 |
330,000.00 |
产出指标 |
质量指标 |
在用医疗计量器具合格率 |
定性 |
提升 |
|
10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群众满意度 |
定性 |
提高 |
|
10 |
||
成本指标 |
经济成本指标 |
预算数 |
定性 |
预算内 |
|
5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医疗器具准确性 |
定性 |
提高 |
|
10 |
||
效益指标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在用医疗计量器具合格率 |
定性 |
不断提升 |
|
10 |
||
产出指标 |
质量指标 |
在用医疗计量器具有效运转 |
定性 |
有效运转 |
|
20 |
||
产出指标 |
时效指标 |
及时完成 |
定性 |
及时 |
|
10 |
||
产出指标 |
成本指标 |
预算数 |
≤ |
39 |
万元 |
5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医疗机构医用计量器具开展检定 |
= |
18 |
家 |
10 |
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公告》(〔2019年第6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意见》各项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打破地区封锁,破除行政壁垒,促进要素有序自由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打造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增强林芝市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供制度保障和动力支撑。
54040022T000000348429-公平竞争 |
270,000.00 |
效益指标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借助第三方的专业力量进行评估,可以正面引导各部门以问题为导向,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
定性 |
工作落实 |
|
10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对本级政府及部门抽查文件率 |
≥ |
30 |
% |
20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每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知识培训 |
≥ |
1 |
次 |
10 |
||
产出指标 |
时效指标 |
对涉嫌限制公平竞争的文件,及时提出撤销或修改 |
定性 |
及时 |
|
10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通过第三方评估,及时发现和规范政府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行为,创造公平市场 |
定性 |
优 |
|
10 |
||
产出指标 |
质量指标 |
及时发现抽查部门出台的涉嫌限制公平竞争的文件 |
定性 |
及时 |
|
10 |
||
产出指标 |
成本指标 |
预算资金 |
定性 |
预算内 |
|
10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群众满意度 |
≥ |
95 |
% |
10 |
标准化建设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提高质量和保护安全。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54040024T000001443723-标准化建设 |
600,000.00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完成1个标准体系,1个标准体系立项 |
= |
2 |
个 |
10 |
产出指标 |
成本指标 |
年初预算数 |
≤ |
100 |
万元 |
5 |
||
产出指标 |
时效指标 |
完成2个标准体系工作在2年内发布实施 |
≤ |
1 |
年 |
10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促进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升级 |
定性 |
提高 |
|
10 |
||
成本指标 |
经济成本指标 |
预算内 |
≤ |
100 |
万元 |
5 |
||
产出指标 |
时效指标 |
当年完成标准评选达标 |
定性 |
年底完成 |
|
10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标准评选达标 |
= |
1 |
次 |
10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完成试点项目 |
= |
1 |
个 |
10 |
||
效益指标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
定性 |
提高 |
|
10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 |
95 |
% |
10 |
(五)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无扶贫资金。
(六)政府债务情况。(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使用和管理政府债券资金情况,包括相关政府债券资金总体规模、项目安排。)
无债务。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对部门和单位专业性较强的名次进行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国资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安排、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重点项目:重点项目: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或与本部门职能职责密切相关的项目或预算安排支出相对较大的项目(具体重点项目由各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是指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十、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